一、 | 國防醫學院及所屬三軍總醫院、預防醫學研究所、衛勤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有效管理、運用所屬單位及人員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並獎勵創新及提升研究水準,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與「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訂定「國防醫學院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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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研發成果之適用範圍及歸屬 (一) 本要點所稱研發成果,係指本學院人員因研究發展所產生之知識、技術、著作、產品等有形或無形之成果,及因而取得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智財權),包含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商業機密、專業知識及其他技術資料。 (二) 本學院同仁於任職期間,直接或間接利用本學院資源而完成之研發成果,除另依法訂有契約或屬國防研發成果外,上述研發成果為本學院所有。其智財權之申請、取得、維護、權益分配及技術轉移,依本要點辦理。但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該研發成果之著作人格權(如姓名表示權等)。 前述「任職期間完成之研發成果」係指下列研究發展所獲得之成果: (1) 以本學院編列預算進行研究發展所獲得之成果。 (2) 由政府機關補助、委託或出資予本學院進行研發所獲得之成果 (3) 本學院受政府機關以外單位委託進行研發所獲得之成果,並依契約約定,該成果之權利歸屬本學院者。 (4) 發明人或發明人利用本學院資源、本學院既有研發成果或於在職期間進行研發所獲得之成果。 (三) 本學院同仁非屬職務上所產生研發成果之歸屬認定程序如下: (1) 為確認發明人於任職期間所完成之研發成果,係未利用學校資源或既有研發成果之非職務上創作者,發明人應於完成非職務上之創作時,即以書面通知研究發展室,並應告知創作過程。 (2) 研究發展室於接到通知後,應請該發明人所屬系所之單位主管確認該創作有無利用上班時間、學校資源或運用學校既有之研發成果予以判定,並將結果提交本學院智權審議會進行最終審查。 (3) 若判定確屬非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權利歸屬發明人。 (4) 發明人若未為前述通知,其於任職本學院期間之任何創作或成果,視為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 (5) 本學院應於6個月內完成判定,未向該發明人為反對之表示者,則不得主張享有該研發成果之權利。 (四) 國防研發成果:指依研發計畫所產出涉及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維護之研發成果,經國防部基於國家利益及國防安全考量而認定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以國防部為管理運用機關,其管理及運用應依「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3、4、28至34條辦理。並訂定「國防醫學院國防研發成果與一般研發成果分類作業要點」,作為判定研發成果案件之分類分據。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應定期檢討,對已不影響國家、軍事或國防安全及利益或已不具公益性質者,得經報國防部核准後公告改列為一般研發成果。 (五) 本學院進行國際合作所產出依契約歸屬本學院之成果,其管理及運用適用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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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學院研發成果之智財申請、管理、維護、運用及移轉之承辦單位為研究發展室之智慧財產權中心(以下簡稱智權中心)。智財權之申請、移轉、維護、諮詢及相關事項之審議得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以下簡稱智審會)。智財之推廣、運用及移轉業務,本學院得視狀況委託或授權其他單位辦理,其相關作業及收益管理,從雙方約定。 中國大陸專利申請案得由本學院以委託管理方式,委由以研究人員名義提出申請,發明人應於智審會通過後,簽署本學院專利申請權信用委託合約書,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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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智審會組織及職掌 (一) 由研發室就本學院同仁及校外相關專家5至7人推薦給院長組成之,並由院長指定1人為召集人。智審會委員由院長聘之,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之,均為無給職,委員得依行政院頒「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二) 智審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學院研發室主任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委員會業務。 (三) 智審會定期每季召開會議,或視業務需求不定期舉行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委員對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四) 智審會之執掌如下: (1) 智財權申請(含維護) 、讓與及技術移轉(含技術移轉之對象、方式、標的、範圍、條件及年限)之審議。 (2) 智財權申請、維護等相關費用負擔事項之審議。 (3) 智財權衍生利益之作價、收取、分配事項之審議。 (4) 智財權運用、推廣、諮詢、指導及審議。 (5) 其他與智財權相關事宜之諮詢與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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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智財相關會計業務及內部稽核制度,由本學院主計室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研發成果收入會計作業管理制度、運用內部審核作業要點、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內部稽核制度設置要點、管理暨運用稽核作業規則,以規範智財之收益及支出應單獨列帳管理規則,每年定期編列收支表,呈國防部軍醫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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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智財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以下簡稱發明人)應付下列責任及義務: (一) 發明人在提出申請專利前,不得公開其智財內容。對相關資料應詳細紀載,妥善保存。任何相關機密資訊,應負保密責任,簽訂保密同意書,不得擅自為學術研究外之利用,或洩露、提供第三者使用。 (二) 發明人於智財權申請、審查、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司法訴訟之過程中,對其智財負答辯之責任。 (三) 發明人應配合智權中心推廣、實施、應用該智財。 (四) 發明人因抄襲等不法手段獲得專利或衍生利益,以致侵害他人權益時,發明人等應負一切責任。 (五) 智財權遭受他人侵害時,應配合智權中心進行智財權侵害之可能性鑑定分析及一切相關措施,以確保本學院、發明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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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對於國防部及政府審計單位定期或不定期查訪本學院智財運用之情形,包含收支報表、紀錄等和智財相關之文件,本學院應全力配合。本學院每年定期盤點校內研發成果並提供智慧財產權利憑證備查簿及智財相關之文件,由國防部軍醫局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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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學院研發成果運用除涉及國防機密外,應以公平、公開及獲致最高效益為原則,以有償授權方式為之,並落實促進國防科技發展,提高產業技術水準為目標。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之原則如下: (一) 以國內廠商為優先,並在我國製造或使用,但有下列情況者,得授權國外廠商及國外製造或使用: - 國內廠商無實施意願。
- 國內廠商實施能力不足。
(二) 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報國防部核准後得專屬授權: - 為避免業界不當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者。
- 研究成果之移轉為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者。
- 移轉廠商需投入鉅額資金繼續開發高品質技術者。
- 基於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其他國家政策因素考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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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依本要點授權利用之一般研發成果,對授權事項未經執行單位許可者,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再為授權者,亦同。前項許可,應呈報國防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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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於公益之考量,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得經國防部核准,無償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前項無償授權期間,每次不得逾5年。期間屆滿時,仍有公益之必要者,得再依本條要點辦理無償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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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學院得將一般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機關(構)或企業交互授權之: (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二)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技術,有助於提昇我國科學技術水準或增進國家利益。 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管理,應依本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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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依本要點授權之研發成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學院將終止授權: (一)研發成果未經授權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外實施。 (二)專屬被授權人自取得專屬授權,無正當理由不實施該研發成果達2年以上。 (三)違反再授權之要點。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違反授權契約之重大情事。前項終止授權事由,應於授權契約中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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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歸屬本學院之研發成果,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且以讓與之方式較能有效運用者,得經國防部核准,有償讓與之。受讓人之義務應於讓與契約中明定之。 (一)一般研發成果尚未達到量產階段,而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利,繼續開發或加以商品化。 (二)研發成果之實施需經長期實驗並依其他法律規定需取得許可證者。 (三)較有利於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公共利益。 (四)以授權之方式,無法達到該研發成果之最大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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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本學院為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得經國防部核准後,將歸屬本學院所有之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且運用所獲得總收入應依契約要點比例繳交本學院及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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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智財權歸屬本學院並經智審會通過補助專利者,原則上智權中心應維護智財權5年,並得依各國專利維護不同之年費繳付時程給予維護年限的彈性處理原則: (一) 智權中心應於取得智財權第5年期間且未技轉之專利進行評估,經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效益,基於符合公益目的、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或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送智審會審查檢討繼續維護之必要性,如評估同意不具專利維護性,承辦單位應公告周知前述研發成果內容。如有第三人請求讓與時,承辦單位應備函檢據相關文件向資助機關申請讓與第三人。如經資助機關同意者,依本要點辦理管理事宜及依第十八條辦理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未獲同意者,發明人應繼續專利維護管理。 (二) 智審會審議結果應通知發明人,經詢問發明人意願並同意自行維護專利者,應簽署專利維護同意合約書,其後發生之智慧財產權維護及程序費用均應由發明人自行負擔。若於專利維護期間曾經具有授權實績者,本學院所分配之技轉金額大於學院已支付之專利相關費用者,專利維護費用補助30%予發明人。 (三) 如前述研發成果經本學院公告讓與後,3個月內無人請求讓與時,並送智審會審查同意辦理申請終止繳納專利維護費,發明人應配合承辦單位檢具相關文件,由承辦單位備函呈報資助機關同意終止繳納維護費用,經資助機關審查未獲同意者,發明人應繼續專利維護管理。 (四) 如於維護期間內已與廠商簽約技術授權合約者,則改由本學院或被授權廠商持續維護。 - 發明人因可歸責於己或第三人之事由,違反本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不繼續負擔專利相關費用者,專利技術若技轉或讓與,不得請求分配技轉或讓與相關收益,原應分配之利益全數繳付本學院;並自即日起暫停發明人申請專利補助至相關積欠費用繳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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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國防部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本學院或受讓人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收歸國有: (一) 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一般研發成果或申請人曾於該期間,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未能達成協議。 (二) 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充分運用一般研發成果之必要。 依前項要點,取得授權之第三人,應支付合理對價予權利人;一般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或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仍得實施該研發成果。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對一般研發成果之運用違反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法令規定者,該一般研發成果應收歸國有。依「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3條規定,行使介入權利時,應將通知書或申請書送達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限期3個月內答辯,屆期未答辯者,本學院得報國防部逕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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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為提高發明人等之創作意願並獎勵其成效,本學院補助並獎勵發明人,經智審會通過據以申請專利者,專利申請費(含撰稿至領證所有費用)、維護年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等(以下簡稱專利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 (一) 專利費用分攤比率:由資助單位、本學院/三總、發明人依比率分攤支付。 - 計畫發明專利費用分攤比率表:
專利費用分攤比率 | 資助單位 | 國防醫學院/三總 | 發明人 | 國科會計畫 | 計畫期限內 | 100% | 0% | 0% | (專利申請日105.01.01至111.10.25) | 非計畫期限內 | 提出申請、答辯申復(3次為限) | 60% | 28% | 12% | 第4次答辯申復起(技轉完成後,歸墊88%專利費用予發明人) | 0% | 0% | 100% | 領證 | 50% | 38% | 12% | (專利申請日111.10.26之後) | 非計畫期限內 | 0% | 80% | 20% | - 專利費用分攤比率表:
專利費用分攤比率 | 資助單位 | 國防醫學院/三總 | 發明人 | 經濟部/ 國防研究計畫 | 計畫期限內 | 100% | 0% | 0% | 非計畫期限內 | 0% | 80% | 20% | 其他單位補助計畫或 本學院經費研發 | 0% | 80% | 20% | 各項計畫之專利補助須於計畫申請時即編列相關預算方可支應,發明人於資助單位補助之計畫期限內,欲以計畫經費支付專利費用時,須支付全額費用,若全額費用超出計畫經費,超出部分則依非計畫期限內分攤比率辦理。 (二) 專利維護費用分攤比率:專利維護費用由本學院或三總100%補助首5年,並依規定辦理維護程序及原則。 (三) 針對急件費用(如研發成果內容先公開後申請專利)及不必要之延遲規費(如發明人專利案件答辯回覆延遲),改由發明人全額支出。 (四) 中國大陸專利申請案於智審會通過並簽屬專利申請權信用委託合約書,適用本學院付費分攤比例原則辦理。 (五) 職務上研發成果未獲智審會審查通過者,得由發明人以本學院名義自費自行申請,發明人應於送出專利申請前二週,以書面通知研發室智權中心,並簽署「專利申請權信用委託合約書」,以利研發成果的管理,專利申請相關費用不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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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一般研發成果所獲之授權金、權利金、股價、股權、價金、衍生利益金或其他權益收入由智權中心辦理分配事宜;收入為股權時,有關股權認列入帳價值時點,應以契約中所訂之股權交割生效日為原則。分配原則如下: (一)非屬國防部之政府資助計畫衍生之一般研發成果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依規定回饋20%予資助機關,發明人權益分配比率以收入之40%為上限。 (二)如發明人簽具智慧財產權維護契約書,或於專利申請時因費用已超過學院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50萬元),而自行支付專利相關費用,其研發成果因技術移轉、讓與或其他運用衍生所產出相關研發成果收入,本學院將學院所分配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扣除學院已支付之專利相關費用後,30%有償回饋發明人。 (三)本學院主計室應於入帳確定日起3個月內完成學院內及資助機關之收益分配,並依本學院相關財產管理規定管理之。 研發成果 權益分配比率 | 資助單位 | 國防醫學院/三總 | 發明人 | 資助機關 (國科會/經濟部/衛福部) | 20% | 40% | 40% | 其他單位補助計畫或 本學院經費研發 | 0% | 60% | 40% | |
| (四)一般研發成果成立衍生企業,得另訂專法規範管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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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國防研發成果運用所獲得之收入,由國防部專案核定,將一定比率分配發明人或執行單位作為獎勵。其發明人獎勵比率以收入之40%為上限,並得視個案之貢獻度、困難度或特性等之不同,調整分配發明人之比率。 依法取得授權使用國防研發成果之部外單位,應將運用國防研發成果所獲得收入50%繳交國防部。國防部或國防部所屬單位應將國防研發成果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依規定報繳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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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辦理本要點相關業務之支出,由研究計畫管理費、研發成果收入或專利補助費代收款項下支應。有關收支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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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有關風險控管的流程,應遵循以下的流程: (一) 研發室智權中心於必要時應徵詢法律顧問有關研發過程、取得研發成果權利、技術移轉、管理研發成果等法律疑義,並於必要時改進法律保護事項。 (二) 針對研發發明人、受技術移轉人、申請智財權的代理人,及其他一切因參與研發成果之創作、技術移轉相關事宜之人員,皆須就相關權利義務簽署必要的書面文件,以維護本學院權益不受損害。 (三) 本學院專利權遭受他人侵害時,由智權中心與本學院法律顧問研商並進行專利權侵害可能性鑑定分析及一切相關措施,本學院各單位、發明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應全力協助,確保其合法權益。凡因專利侵權而收取之相關利益(包含但不限於授權金、賠償金、和解金等),由本學院運用於研發成果管理維護及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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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請院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