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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使用遙控無人機執行公務應確實依據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規定辦理
刊登日:2022/11/2

內容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0條至第32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應以數位憑證至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平臺,選擇「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身分登入後辦理能力審查、飛航活動申請及飛航資訊登載等事宜。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未依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將由主管機關依情節及飛安影響程度進行裁處。(詳細要求事項請詳參下方附件來文內容,無人機活動區域詳細規定請詳參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第99條之13活動區域篇」)

三、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相關資訊亦可查詢該局網站「無人機專區」網址(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8&lang=1)。 


補充:

本學院位於臺北松山機場禁止施放區域內,此區域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欲申請本區域內從事活動者,須獲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後,始得為之。

無人機活動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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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重申使用遙控無人機執行公務應確實依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規定辦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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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