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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12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學助理(TA)報名申請
刊登日:2023/12/20

內容



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學助理(TA)申請案

一、 實施目的:
本校教師發展中心(簡稱本中心)訂定之「教學助理制度設置要點」,主要目的為師資培訓、協助教師進行教學活動、落實學習輔導機制、維護教師授課品質及發展教學知能,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二、 教學助理之定義:
(一) 本要點所稱「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簡稱 TA),係指本校以下身分擔任為原則:
1. 碩、博士班在學研究生。
2. 具碩博士級學位人員或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研究助理。
3. 在學成績優秀大學生(僅可擔任TA-D課業輔導類教學助理)。
(二) 教學助理除協助課程教學工作外,教師不得要求教學助理從事與教學無關之事務,亦不可代教師授課。

三、 教學助理分類及配置標準:
依各系所教學活動需求之不同,教學助理分為討論課及一般性教學助理(TA-A)、實驗(實習)課教學助理(TA-B)、外文類教學助理(TA-C)、課業輔導教學助理(TA-D)皆不得同時為該門協助課程之修課學生,以下為配置標準:

(一) 討論課及一般性教學助理(TA-A):
主要工作為配合大班課程分組討論及批改作業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小組討論、習題演練或分擔老師之教學負擔,其具體工作內容包含:協助教師準備上課資料、點名、參與聆聽上課內容、負責帶領分組討論、協助批改作業及評分、設計並維護課程網頁、線上學生互動、每週定時提供課業諮詢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教學輔助工作。
修課人數達8至40名修課學生者,原則上得核定本類教學助理。以每20名修課學生配置1名教學助理計算,如有餘數且大於或等於11,亦可酌增1名教學助理。加退選後修課學生數未達8人且情況特殊者,得經各開課系所同意後,核給教學助理。
(二) 實驗(實習)課教學助理(TA-B):
主要工作為配合實驗(實習)課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分組實驗(實習)。其具體工作內容包含:協助教師準備上課資料、準備試劑、預作課程實驗、協助學生操作實驗、督導實驗室安全、課後清理實驗室、進行實驗相關之討論、協助批改實驗報告及評分、設計並維護課程網頁,以及其他相關教學輔助工作。
依各學科分組實驗或實習之慣例,原則上每8至40名修課學生配置1名教學助理,確切人數經各開課系所個別審查後決定。
(三) 外文類教學助理(TA-C):
主要為配合外文類課程之教學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學進行語言發音或寫作練習。其具體工作內容包含:協助教師準備上課資料、參與聆聽上課內容、負責帶領語言發音練習、協助批改作業及評分、設計並維護課程網頁,以及其他相關教學輔助工作。
原則上每8至40名修課學生配置1名教學助理,確切人數經各開課系所個別審查後決定。
(四) 課業輔導教學助理(TA-D):
主要為配合學習困難學生之需要,提供個別化之學習輔導服務,由課業輔導教學助理(課輔小老師,可從大學部績優學生中徵選)進行課業輔導,以有效解決課業方面之疑難。其具體工作內容包含:協助準備課輔教材、參與並帶領接受課輔學生之討論、提供學習諮詢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教學輔助工作。
個別學習諮詢採1對1或1對2之輔導方式(以powercam授課者不受此限)。團體學習諮詢由5人至15人組成學習小組後,得申請配置一位課輔小老師進行輔導。

四、 講習與培訓:
為協助教學助理瞭解教學助理制度之精神,持續提升教學效能,擔任教學助理工作者,應達成以下研習要求:

(一) 教學助理皆應出席教師發展中心於學期初舉辦之「教學助理認證研習會」,以取得教學助理基本資格認證。未取得基本資格認證者,即取消其教學助理任用資格。
(二) 教學助理每學期應參加至少2小時由教師發展中心辦理之教學相關課程和活動。學期末未完成最低時數要求者,取消其擔任教學助理之基本資格認證,新學期若要繼續擔任教學助理,應再次參加「教學助理認證研習會」,重新取得基本資格認證。

五、 時數訂定審查及勞保申報規範:
(一) 為符合勞基法規範及控管各年度計畫經費預算,每月工作時數以40小時為上限,TA類別為實驗實習課(TA-B)者,每週時數申報不得超過4小時
(二) 工作時數查核僅以當學期教務處確認開課核定之課程表為準,非課程時間、課外準備時數非屬勞保局法定工作規範時數,無法作為時數申報,請務必與授課教師協調工作分配,如教學助理無法依表訂課程時間進行教學工作,恕無法擔任教學助理。
(三) 工作時數紀錄表請由教學助理親自填寫並由授課教師及開課單位簽章,為控管核銷流程進度,各月份之工作時數紀錄表請於當月25日前送至教師發展中心申報彙整,逾期未繳交者、填寫非課程時數、使用電子簽章者,經本中心通知一次仍未修正,將一律視為時數審核不通過或自行放棄申報時數。
(四) 同一學期至多擔任兩門課程為限,若擔任兩門不同課程之教學助理,應分別填列工作時數紀錄表,兩門課程時數不得重疊。
(五) 自112學年度起,教學助理將依學院教務處核定之課程表時間進行單日加退保作業,工作開始至終止時間除依教育行事曆之休假、例假、國定假日等異動情形,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由授課教師及教學助理於教學工作前約定並依約履行,如因課程調課、因故請假未能如期履行,請於課程執行前一周告知本中心,如未告知導致後續衍生之額外勞保費用,將由授課教師或教學助理自行負擔並繳納衍生費用。
(六) 如同時擔任研究計畫之助理,請於繳交工作時數紀錄表同步提供研究計畫助理簽到表,以示證明工作時數未重疊,如擔任專任研究計畫助理僅能為平日晚上及假日班課程助理。
(七) 為避免雇主教師重複納保、累加自付額狀況,已具勞保身分之計畫型助理不得兼任勞雇型教學助理
(八) 為落實教學助理協助發展教學工作之目標,教學助理應與授課教師或教學單位討論詳細之工作項目、時數與場所且達成共識後,據實完成教學助理工作內容,本中心亦將每月進行不定期現場查驗。
(九) 教學助理若於聘任期間未依實際工作情形申報,後續出現經費核銷問題、有冒名頂替或填寫不實者之相關問題,以致產生任何涉及教學助理勞動權益之相關糾紛,由授課教師及教學單位自行負責,將取消教學助理資格並繳回薪資。

六、 教學助理資格考核及認證方式:
(一) 教學助理證書認證以每學期18週計算(包含國定假日):
1. TA-A、TA-B及TA-D:一學期課程時數至少54小時,一年需滿108小時,即可取得教學助理證書。
2. TA-C:一學期課程時數至少36小時,一年需滿72小時,即可取得教學助理證書。
(二) 擔任教學助理滿一年以上並符合時數規範,取得「教學助理證書」者,於本校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依本校教師資格審查要點之規定,視同具有一年以上國內之相關教學經歷。
(三) 教學助理應於每學期末繳交成果報告書及工作心得報告,經教師發展中心審核後辦理認證事宜,成果報告以能體現教學改進成效及學生回饋意見為主。
(四) 教師發展中心於期中、期末教學意見調查中,對實施教學助理制度之課程加列問卷題目。調查結果將提供授課教師及教學助理參考,並作為教務處於學期結束後未來評鑑教學助理表現及選拔年度傑出教學助理之重要依據。

七、 薪資計算方式:
(一) 薪資依勞動部發布自113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183元為計,所需經費由本校高教深耕計畫支應。
(二) 各月份支薪方式以勞保局規定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核定課表時數,整合課程表為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課表總時數計算,如有其他臨時異動之情形將由教學助理審查小組視當年度預算議定調整。
(三) 依招生簡章規定全職軍費生必須義務擔任教學助理(大學部、碩士班至少一學期、博士班至少一學年),義務擔任教學助理期間不核發薪資。

八、 申請方式及期限:
申請期限為即日起至112年12月26日下午5點止(原則逾期不予受理,視開排課時間異動),申請者請填寫線上表單進行申請流程:
(一) 請以申請學生為單位線上填寫「教學助理申請表」連結:112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學助理線上申請表格
如:學生A欲擔任老師B課程甲之教學助理,由學生A填寫該課程之線上申請表單。
(二) 填寫完畢後,本中心將會寄發紙本申請表格至申請學生填寫之常用電子信箱。
(三) 請印下紙本申請表格交由授課教師及開課系所主任簽章,簽章完畢後請繳交至教師發展中心進行申請審核,始完成申請手續。
(四) 依「國軍軍醫人員兼職兼課規定」,軍費研究生申請兼職、兼課者,需填寫並檢附「國軍軍醫人員兼職兼課案件審核檢查表」及「國軍軍醫人員兼職兼課申請書」,經原服務單位-依相關規定審查。
(五) 義務擔任期間之軍費生,請填寫「教學助理不支領薪資切結書」。
(六) 同時擔任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之教學助理,請填寫「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身分認同同意書」。

九、 審核公告流程:
收整資料後,由各行政單位審核申請者資料、課程資料,審核通過後由本中心公告核定名冊於電子佈告欄、教師發展中心及國防醫學院網站。


承辦人:
教務處/教師發展中心:蕭子翔專員 
分機18353
E-mail: apollohelios1206@mail.ndmctsgh.edu.tw




承辦人

蕭子翔

連絡電話

1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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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