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
究所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資格,符合招生簡章所列規定者。
修業期限2至7年。
名 額:依各年度招生簡章公告人數
考試科目:書面審查、筆試及口試。
錄取標準:
1.書面審查-含學位證明影本、歷年成績單正本、個人自傳、攻讀博士學位之進修計畫、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或碩士論文初稿、已發表之著作、推薦函,
成績佔入學考試總成績25%。筆試成績共同科目佔入學考試總成績20%,
口試成績佔入學考試總成績55%。
2.考試總成績相同之考生,以筆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其書面審
查成績評比;書面審查成績再相同時,則依其口試成績高低決定錄取順序。
3.考生成績達最低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則不足額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