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於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向擬就讀之研究所
提出申請,並繳交下列各件資料,逾期不受理。
1.申請書一份。
2.符合申請資格學歷之歷年成績單一份。
3.進修計畫書。
4.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碩士學生至少一封為指導教授推薦書)。
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研究所製訂(如附件)。
三、各系、所就申請人之修業成績及研究潛力簽註意見,召開系(所)遴選會議討論,
核准逕修學生將於次學期逕讀博士班,教務處於開學前正式寄發博士班新生註冊通知。
四、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其博士班指導教授須為本校專任教師。
五、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
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
申請轉入相關系、所、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或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
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
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六、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
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
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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